关于“梅姨”以及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讨论:严惩买家才是王道

关于“梅姨”以及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讨论:严惩买家才是王道

这两天朋友圈又被“梅姨”刷屏了,话说“梅姨”这个名字听起来像是某国政要,或者是某个邻家阿姨,不过事实上这个梅姨据说是个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。


(图源 :https://cn.bing.com/images/)

百度百科中介绍:

“梅姨”,真实姓名不详,曾用名潘冬梅,平时以红娘为生,暗地里还倒卖孩子。现约65岁,身高1.5米,讲粤语,会客家话,曾长期在增城、韶关新丰等地区活动,涉嫌多起拐卖案件。

能在百科中占有一个词条,可见“梅姨”有重要多火,尽管朋友圈热传的“梅姨”二次画像最终证实不过是无量媒体利用人们的善心做的营销,但是大家对“梅姨”之痛恨可见一斑。

“梅姨”火爆朋友圈也引发不少关于如何解决拐卖妇女儿童问题的探讨,我看了朋友圈朋友们的一些讨论,大多是一些技术手段。

于是我回复了我的想法:

其实处理拐卖儿童这事最好的办法就是严惩买家,罚到倾家荡产+坐牢。没人买,自然就没人卖了,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

为什么要严惩买家呢?因为卖家拐卖妇女儿童是为了逐利,马克思在《资本论》中引用了如下这段话:

一旦有适当的利润,资本就胆大起来。如果有10%的利润,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;有20%的利润,它就活跃起来;有50%的利润,它就铤而走险;为了100%的利润,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;有300%的利润,它就敢犯任何罪行,甚至冒绞首的危险。

可见如果有利可图,拐卖妇女儿童没法根绝!

但是如果处理买家呢?买家一般都是普通百姓不是亡命徒,一般都是抱着传宗接代等想法买一个小孩从小养,如果要这个事情有着极大的风险,那么它们就会选择放弃。

所以如果严惩买家,那么就会没人冒着风险去买。卖家无利可图,当然就不会去贩卖了。当然了,要做到这点还是要发布新的法律条文,发布之前的按旧法律法规处理,之后的按新法规处理。

然后再配合上媒体宣传,比如说中央新闻连着播放一个月,加上网络媒体自媒体等扩大宣传面,让新的法律条文广为人知,想必买卖妇女儿童会很快被根绝。

那么大家可能很关心现在购买妇女儿童是否犯法,如何量刑,为此我特意查了一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:

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罪
收买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
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、儿童罪
拐卖妇女、儿童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以上两条内容全文:


(图源 :https://cn.bing.com/images/)

是不是感觉这两条罪名量刑太轻了?!这才是拐卖妇女儿童事件时有发生的根源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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